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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汽车流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12 13:42:14点击率:940
 

山东省汽车流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标准化改革措施,更好的培育和发展山东省汽车流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定位与范畴。

  1、协会团体标准是按照市场、行业发展和会员需求,由会员及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制定,可达成一致并在会员间共同且重复使用的标准。

  2、协会各职能部门、会员单位,在公平、协商、透明的原则下,都可申请参加制定协会团体标准。

  3、团体标准按其适用范围,适用于协会会员。

  4、协会团体标准不应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  团体标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协会成立“山东省流通协会团体标准领导小组”,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标准批准发布、标准化工作决策、贯标活动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协会成立“山东省汽车流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技术归口,提出协会团体标准发展战略,参与协会团体标准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条:协会成立“山东省汽车流通协会标准化工作部”,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日常沟通、联络、组织、管理等事务工作。

 
   第六条 :协会可由会员单位联合发起设立工作组。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及管理

 

   第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为:预研阶段、立项阶段、编制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

注: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可依据标准的成熟度采用快速程序,省略编制阶段,直接征求意见;在实施阶段,经评估需要修订的标准可依据标准的修改程度采用快速程序,省略编制阶段,直接征求意见。
 

   第八条 :预研阶段

  1、拟制定的标准需由一家单位牵头,至少三家以上共同使用标准的单位联合发起,成立标准编制组,对标准可解决的问题、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性、标准如何实施等进行必要的前期研究。

  2、编制组应确定其中一家为标准的责任单位,并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完成标准的提案、标准各阶段文件的编写与修改、标准项目计划的进度控制,以及与其他单位、工作组、归口技术委员会或协会标准工作部等的沟通协调。

  3、项目提案应附有《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表B.1)及标准大纲。项目建议书要明确阐述需要解决的问题、调研和分析情况,提出实施方案规划或建议。标准大纲应给出标准名称和基本结构,列出主要章条的标题,并对所涵盖的技术内容进行说明。

  4、如同时申报两项(含)以上团体标准,应填写《团体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表B.2)。

  5、标准编制组应向工作组提交标准提案(标准提案的编写符合GBT1.1的要求),由工作组提交至协会标准工作部。

  6、标准的提案由协会标准工作部负责组织工作组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专家进行初审,对标准提案、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给出提案是否可提交立项的建议。
 

   第九条:立项阶段

对通过立项初审的标准由协会标准工作部进行汇总,提交至协会团体标准领导小组,经审批后予以立项,并在协会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的同时可以扩大征集参编单位。
 

  第十条:编制阶段

  1、标准的编制要以矛盾的协调过程为主线,标准要反映相关各方求同存异的结果。

  2、标准编制组开展调研,修改标准草案,进一步细化配套实施方案。标准草案的内容应在编制组各成员单位间协调达成一致(即无坚持反对意见),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3、标准编制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可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标准编制组应保留协调达成一致的必要文件。
 

  第十一条:征求意见阶段

  1、工作组负责组织或申请由协会标准工作部组织标准的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依据标准的性质及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包括两个部分:

——在山东省汽车流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进行。

——在协会会员中进行,由会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为会议方式、邮件方式、手写批注方式,但要求保留详细的会议纪要、邮件往来内容及手稿,组织方负责保管原始资料,并将副本转发至标准项目负责人。

  3、征求意见的材料包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相关的材料。

  4、标准项目负责人及编制组负责收集整理意见,对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及合理的处理,并在共同发起单位间达成一致后,填制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表D.1),同时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送审稿,送审稿的封面格式见附录C。

    5、标准项目负责人将标准送审稿等送审材料通过工作组提交至协会标准工作部,无工作组的可直接提交至协会标准工作部。送审材料清单及格式见附录D。
 

  第十二条:审查阶段

  1、协会标准工作部负责组织召开审查会议,审查组由山东省汽车流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得低于5人,审查组中不应有编制组成员单位的专家。

  2、审查组需有3/4以上委员同意,审查方可通过。审查组应给出标准是否通过审查的结论,及必要的审查意见。团体标准审查会会议准备及要求见附录E。

  3、审查未通过的标准,根据审查意见返回至征求意见阶段或修改后重复本阶段。

  4、审查通过但审查组给出修改意见的标准,应由标准编制组或项目负责人填写《审查会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同表D.1),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修改完毕,发审查组专家复核通过后,形成标准报批稿,与其他报批材料一并提交至协会标准工作部,报批材料清单与格式见附录F。
 

  第十三条:批准阶段

  1、协会标准工作部将标准报批材料提交至协会团体标准领导小组,由协会团体标准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2、审核未通过的标准,返回至需要的前期阶段。

  3、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协会批准发布,并在协会官网上发出标准批准发布的公告。

  4、协会标准工作部负责对标准进行校准、编码,形成出版稿转至标准出版单位。

  5、协会标准工作部对标准档案进行整理、保存等工作。
 

  第十四条:出版阶段

协会标准工作部负责联系有关标准出版社,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编辑性修改及出版工作。


  第十五条:标准编码规则

  1、中文标识:山东省汽车流通协会团体标准

  2、英文标识:SADA

  3、编号规则:T/SADA—XXXX—XXXX

     团体标准英文标识标准发布顺序号发布版本(年号)

  4、标准封面图示:见附录G。
 

  第十六条:对于在编标准,工作组或标准项目负责人应每月向协会标准工作部汇报标准进展情况。标准的制定从立项起2年内仍未达到审查阶段的,标准项目将被取消,由工作组约谈该标准的项目负责人,向协会标准工作部提供说明材料,上报协会团体标准领导小组对该标准立项予以取消。
 

  第十七条:当协会与其他组织有共同发布标准的需求时,在标准预研阶段应就标准发起、编制、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出版、实施,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达成一致。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与复审

 

  第十八条:实施

   1、协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可针对已发布的团体标准开展标准的解读与培训工作。

  2、协会标准工作部及所授权的单位或部门,可依据标准的贯彻实施(即“贯标”)方案开展相关的认证、测评等活动。
 

  第十九条:复审

  1、标准批准发布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由协会标准工作部组织复审工作,对标准适应性进行评估。

  2、复审组由山东省汽车流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的专家组成。

  3、复审组对标准的实施情况及适应性进行评估,评估后应给出适用、修订或废止的复审结论。结论为修订的,应给出具体修改建议或解决方案;结论为废止的也应给出具体的依据。协会标准工作部据以填写《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见表F.1)。
 

   第二十条:经复审确需修订的标准,依据“第三章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及管理”的规定,重新进入标准制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经复审对确不适用的标准,由协会标准工作部向协会团体标准领导小组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废止,并在协会官网上发布标准废止公告。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团体标准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发起单位自筹解决。标准工作组的日常支出由工作组自筹,应在工作组成立时形成文件明确筹集的方式、用途及管理事宜。标准编制及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标准编制单位自筹,并就筹集的方式、用途及管理事宜达成一致。

 

 

第六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版权

  协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属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协会会员可通过协会标准工作部得到标准出版物。
 

  第二十四条:专利

  协会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协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协会团体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二十五条:标识

  协会团体标准的标识为:“山东省汽车流通协会团体标准”,英文标识“SADA”;协会各部门通过标准开展的认证、测评、推广等活动,在取得授权后可使用此标识。
 

  第二十六条:共同标准

协会与其他的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的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测评等活动应就各方的责、权、利,在开展活动前协商并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标准的使用

  任何组织、个人在使用协会团体标准时应取得协会的同意;协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依据协会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测评等活动须通过协会批准授权。第二十八条法律维权。协会保留对涉及本章协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制定的其他配套管理办法应符合本办法,本办法由协会标准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试行。

 

 

 

山东省汽车流通协会

2020年4月30日

 

 

 

 

 团体标准工作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协会各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有条件的可成立“团体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标准工作组),不具备条件的应确定专人负责团体标准工作;无分支机构的专业领域,可由会员企业联合发起设立标准工作组。同一专业领域原则上只设一个标准工作组。
 

  第二条:团体标准工作组的职责

1.负责其领域的汽车相关标准需求分析,收集提案并上报协会标准工作部;

2.配合协会标准工作部,参与对标准提案等材料的可行性论证和初审;

3.组织或参与对标准的征求意见,及时将意见转交至标准项目负责人,保存好原始资料,对在制标准各阶段文稿的质量把关并提出意见;

4.推荐工作组委员参与协会标准工作部组织的标准审查会;

5.负责团体标准的解读;

6.配合协会标准工作部,对已发布的团体标准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评估标准的有效性,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负责与协会标准工作部的沟通及其他工作。
 

  第三条:标准工作组委员组成

1.标准工作组由委员组成,委员应为单数且不应少于15人;委员应大部分由协会会员或协会分支机构会员组成,企业代表应不少于2/3;委员中应至少包括一名标准编写专家;委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并能够确保参加团体标准的相关工作。

 

2. 标准工作组应选举一名委员任组长,负责标准工作组的总体工作;标准工作组可设副组长,协助组长的工作。标准工作组成立时应制定详细的工作细则,明确相关职责和工作内容。

3.标准工作组应明确至少一名委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组长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工作组日常工作,负责与协会标准工作部的沟通等工作。
 

  第四条:标准工作组的组建、运行与变更

1.成立标准工作组应由发起单位填写“XX(分会/领域)团体标准工作组筹建申请表”;

2.申请材料报协会标准工作部后,经“协会团体标准领导小组”批准,方可正式开展工作;

3.标准工作组依据职责、工作细则等要求开展工作;标准工作组的运行经费和日常支出由工作组自筹,应在工作组

组建前形成文件明确筹集的方式、用途及管理事宜。

4.标准工作组依据委员的能力、参加标准化工作的情况进行适当变更,变更委员后新委员情况报协会标准工作部备案;

5.对不符合要求或长期不开展工作的标准工作组,协会将视情况做出调整、撤销等处理。

 

 

 

山东省汽车流通协会

2020年4月30日

 

附录:

《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B.1)

《团体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B.2)

《送审稿封面格式》(C)

《送审材料清单及格式》(D)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D.1)

《团体标准审查会会议准备及要求》(E)

《报批材料清单与格式》(F)

《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F.1)

《标准封面图示》(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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