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执行外埠转入机动车临时性管理措施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区县车辆管理所:
为进一步促进二手车交易流通,经市政府同意,停止执行《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加强外埠转入机动车管理的通告》(济环发〔2021〕23号)。外地转入车辆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济南市公安局
2021年12月10日
《关于停止执行外埠转入机动车临时性管理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释放济南市汽车消费潜力,促进二手车交易流通,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济南市公安局起草了《关于停止执行外埠转入机动车临时性管理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起草《通知》。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对2021年9月6日发布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加强外埠转入机动车管理的通告》(济环发〔2021〕23号)予以取消。
《通知》明确外地转入车辆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规定,除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有特殊要求的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规定,全国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综上,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拟转入济南市的机动车应达到国四及以上标准。
《通知》将紧密结合国家政策变化对外埠机动车限迁政策进行调整,待国家进一步明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二手车迁入标准后,济南市外埠机动车限迁政策将及时按照国家要求和规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