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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汽车市场流通秩序 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权威解读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7 02:39:40点击率:881

  4月14日,商务部印发《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过对新旧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研读发现,新的《办法》是在顺应时代发展、兼顾市场各方利益前提下出台的,新《办法》的出台或将进一步影响汽车流通业的生态系统。

 

 

01
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1.94亿辆,汽车业正逐步走向成熟。在此大背景下,我国汽车流通业亟待形成以品牌授权体系为主,多种销售渠道并行发展的局面,尤其是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应用、电商平台的兴起以及农村市场购买力的增加,销售服务渠道应更趋多元。不能否定老《办法》在施行初期对行业、市场所起的规范作用,但顺应时代发展,兼顾市场各方利益,成为当前汽车经销服务业对新《办法》的最大诉求。在此背景下,新《办法》的出台对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及维护市场秩序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02
新旧对比看新《办法》有哪些突破之处

  

  2.1  打破了品牌授权销售单一模式 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

 

  旧《办法》存在单一销售模式流通效率不高的问题,曾规定经营方式为:单一品牌授权模式,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无授权期限规定。新《办法》现规定:经营方式允许授权和非授权模式同事存在,取消备案制。授权期限规定:一般不低于三年,首次授权期限不低于5年。

 

  新《办法》推进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实行多样化销售模式,促进汽车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这对于促进市场竞争、提升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2.2 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旧《办法》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够,新《办法》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坚持底线思维,注重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及售后服务中能够明白选择、自由消费。

 

  2.3 新《办法》加大对经销商的保护力度

 

  旧《办法》是供应商指:汽车生产企业、总经销商;经销商指:品牌授权经销商;总经销商指:需要授权和备案,属于供应商,分销进口车。汽车:无规定。

 

  新《办法》对供应商及经销商的定义有变,具体为:供应商:汽车生产企业、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的经营者、进口汽车进行销售的经营者。经销商: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汽车的,视为经销商。总经销商:弃用总经销商概念,改为进口汽车进行销售的经营者。经销商可销售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汽车: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综上所述,新《办法》与旧《办法》最大区别是去掉了“品牌”二字,但仍然是品牌授权管理为主体。而这一汽车销售模式是世界通用的,在中国依然是行之有效的。至于汽车电商、汽车大卖场、汽车超市等新业态,都是建立在4S店这一基础上的。市场主体定义的改变反映出市场角色关系的变化。经销商不再仅指品牌授权经销商,而是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如车企直接向消费者卖车,扮演的是经销商的角色。

 

  2.4 销售和售后分离供应商不得限制

 

  旧《办法》曾规定,供应商安排销售和售后服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新《办法》现规定:供应商不得对经销商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功能,供应商不得限制经销商为其他供应商提供配件及售后服务。

 

  从新《办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新《办法》提出销售和售后分离,实际上是在鼓励多种经营形式的出现,同时也意在破除垄断,让原厂配件可以在授权和非授权体系中自由流通。

 

  2.5 新《办法》让经销商有了更大的经营自主权

 

  旧《办法》规定:销售数量:供应商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压库:无规定;供应商不得进行品牌搭售。

 

  新《办法》规定,供应商不得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供应商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不得对经销商搭售未订购的汽车,汽车配件和用品等商品;不得限制经营本企业汽车产品的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

 

  通过新旧《办法》对比看出,新规定让经销商有了更大的经营自主权。此外,供应商压库的行为始终存在,且直接影响经销商对厂家的满意度,新《办法》规定不得压库,但也考虑了供应商的利益,双方若达成一致,压库亦合规。

 

  2.6 新《办法》积极鼓励新能源销售和服务体系建设

 

  旧版《办法》无规定,新《办法》规定: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发展城乡一体的销售和售后网络,大力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在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移动互联迅猛发展,销售渠道下沉三四线及农村市场逐渐迸发生机的背景下,新《办法》提出相应的导向性内容,为未来汽车行业发展指出了方向。新能源车是与传统汽油车的产品维修保养模式有较大变化。新《办法》提出整车厂商不能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和售后服务功能。这也符合未来新能源车销售的特征。

 

  2.7 明示车型数据、售后信息等维护消费者利益

 

  旧《办法》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明示汽车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新《办法》规定:经销商、售后服务商如实标明配件信息,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明示收费标准、售后服务技术政策、“三包”信息等。

 

  通过对比看出,旧《办法》的突出问题在于确立汽车供应商的强势地位,导致供应商和经销商关系失衡,导致汽车业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产生矛盾。在旧《办法》中,消费者的权益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新《办法》增加了很多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信息公开透明的条款。从中不难看出,随着我国汽车业从卖方市场进入买方市场,行业重心已经从建立品牌授权体系到更好地服务消费者,确保充分竞争。

 

 

03
新《办法》出台的意义及影响

 

  3.1 促进建立新型的市场主体关系

 

  新《办法》以问题为导向,针对行业反映的突出问题,着力引导规范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的交易行为,保证交易公平公正,充分发挥零供双方积极性,禁止供应商实施单方确定销售目标、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经营及转售等行为,也禁止经销商冒用供应商授权开展经营活动。

 

  3.2 新《办法》促进加快转变政府管理方式

 

  2005年商务部等三部门曾出台《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确立了品牌授权销售体制,这对于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规范汽车市场秩序,推动汽车消费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市场,汽车市场发展前景广阔。但是汽车市场竞争不充分、零供关系失衡、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日益凸显,上述办法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汽车市场发展的需要,亟须调整。取消了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备。

 

  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取消了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备案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从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职能出发,要求供应商、经销商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基本信息和有关交易信息,明确监督检查措施,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有效遏制汽车销售领域的违法行为。

 

  3.3 新《办法》会促进市场模式创新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采用的是供应商授权经营模式,支撑的是4S体系,好处是一体性比较强,供应商对经销商的业务支持、培训、备件供货、物流、服务水平等都会有严密体系支撑,弊端是供应商处于强势地位,经销商弱势,经常被压货、亏损,地位不对等。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实施,会增加非授权经销商这类新的主体,将极大促进汽车销售主体的模式创新,提升经销商地位,同时更加集约化。

 

  3.4 新《办法》的出台促使企业对产品质量提出更高要求

 

  据了解,新《办法》的落地实施将会对厂家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切实提高自己的产品竞争力,否则失去“品牌授权”保护后很可能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3.5 新《办法》或促使汽车价格下降消费者有更多选择

 

  新《办法》也将会改变汽车生产商在汽车流通环节一家独大的话语权,平衡汽车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届时,不仅汽车价格会下降,而且消费者也将会有更多的选择。

 

  3.6 汽车流通领域的改革任重道远仍需不断创新

 

  众所周知,在全球范围内,作为汽车生产主体的汽车品牌对于销售渠道的市场支配地位一直饱受诟病。而在中国的汽车市场初期,汽车品牌对于销售商的市场支配地位不仅没有被弱化,而且还得到进一步加强,让初期投资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们苦不堪言。汽车市场在经历了10年的充分竞争后,厂家与经销商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能否完全破解车企的支配地位还有待检验,这就要求汽车销售行业亟须消除桎梏,创新模式。(来源:中国汽车工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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