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新版本较旧版进行了10方面的修改:
一、 完善退车、换车情形
增加7日内汽车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无理由退换车的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
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进一步降低退换车条件
因质量问题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也可以选择退车。
明确更换、退货要求
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更换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完成更换或者退货,并出具换车证明或者退车证明;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但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
二、 降低退车换车成本
一是下调消费者退换车时向销售者支付补偿费的系数
消费者依照本规定第事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
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
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
二是增加销售者赔偿消费者退换车损失的规定
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
(一)车辆登记费用;
(二)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
(三)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相关税费、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扩大三包规定适用范围
一是将家用电动汽车的电池、电机、电控等专用部件纳入三包调整范围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修理者应当免费更换。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发动机、发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二是将皮卡车纳入三包调整范围
家用汽车产品,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和皮卡车。
三是将污染控制装置纳入三包条件
四、优化免除三包责任的条件
一是限制了瑕疵汽车产品的范围
二是减少了免除三包责任的情形
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经营者对下列质量问题承担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购买时已经被书面告知家用汽车产品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瑕疵;
(二)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或者三包凭证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而造成的损坏;
(三)使用说明书明示不得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仍然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的损坏;
(四)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的损坏;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
五、提高消费者接受服务的便利性
简化消费者享受三包的条件
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免除工时费和材料费)。
修理者能够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等方式核实购买信息的,应当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
明确经营者不得排除三包责任的规定
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的经营者,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
优化消费者获取修理者信息方式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约定的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
六、细化相关时限要求
一是明确信息备案时限
明确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生产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对于生产者已经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上备案的信息,可以不必重复备案。
二是明确三包起算时间
明确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三是明确修理记录保存时限
明确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四是进一步精确修理时间的计算标准
单次修理时间,指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至完成修理之时。以小时计算,每满24小时,为1日;余下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累计修理时间,指单次修理时间累加之和。
七、细化经营者责任及要求
一是进一步明确生产者的三包责任
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其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规定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亊项
二是进一步细化三包凭证信息及随车文件范围
生产者应当为家用汽车产品配备中文产品合格证或者相关证明、产品一致性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
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随车提供工具、附件等物品的,还应当附随车物品清单。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
(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
(三)销售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开具购车发票的日期、交付车辆的日期;
(四)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约定的修理者(以下简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
(五)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
(六)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
(七)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
(八)按照规定需要明示的其他内容。
三是明确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
鼓励经营者作出严于本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包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八、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行。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九、鼓励建立第三方争议处理机制
鼓励有关组织建立第三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机制,为消费者免费提供公正、专业、便捷、高效的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服务。
十、更加尊重民亊主体之间约定要求
一是增加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
二是增加经营者与消费者可另行约定三包修理补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