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6年3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2017年3月16日,商务部、公安部、环保部三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请提供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落实情况的函》,均督促各地解除对二手车的“限迁”。但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各地的“解限”情况不容乐观,商务部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上半年,共有13个省份涉及135个城市发布了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的相关文件。
但是,即便在取消“限迁”的城市中,各地的执行力度也大同小异。因此常有消费者感慨称:“当地的主管部门已经发了通知说限迁取消了,新闻上也能看到报道,但车辆真正登记落户的时候,还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碍。”正因如此,才有了下文中这起少见的案例。
不服交管支队处理决定,车主提出行政复议
2017年6月30日,市民王兴(化名)从浙江义乌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浙GR7U09的宝马750二手车,在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登记时遭到拒绝,车管所向他出具了《退办凭证》。
王兴(化名)认为自己所购的二手车符合国家在用车排放标准,交通管理支队不予办理车辆落户的做法有违《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条款,应当予以撤销。王兴(化名)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出具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确认已经受理了他不服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退办单》而提出的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维持交管部门原决定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受理了王兴(化名)提出的复议之后,于2017年8月16日做出了《复议决定书》,并于9月13日送达了当事人。
鄂尔多斯人民政府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文件要求,凡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除国家要求淘汰和鼓励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车之外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2016年11月1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内公办(2016)226号文件精神,对有应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的单位或个人禁止办理转移登记等车管业务。故车管所对该转入车辆的“限迁”行为并无不妥,并支持了交警支队不执行环办大气发(2016)2373《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请提供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落实情况的函》的观点,维持了交警部门的“限迁”决定。
交管支队答辩文件
市政府行政复议判决书
专家解读
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党支部副书记郭平认为:国办发〔2016〕13号中只提到“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除外,并未提到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在《复议决定书中》所述“黄标车、老旧车”除外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
为了统一解除限迁标准,2016年月29日,国家环保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统一了“解限”标准。2017年3月16日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请提供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落实情况的函》,明确要按照《意见》要求和《通知》标准加快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此前与《通知》规定不符的以《通知》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2016年11月1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内公办(2016)226号文件,是在商办建函[2017]115号之前发布,并且与该文件有所抵触,地方政府自然应该执行最新的文件精神。商务部、环保部、公安部是国家政策制定和落实部门,部委政策地方政府应当坚决落实执行,直接否定国家部委的决定有失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公信力。
市政府及交警支队或将面临被起诉
当事人不满鄂尔多斯市政府的复议结果,委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士廪表示:本案将依据《行政诉讼法》二十六条规定,将鄂尔多斯市政府和交警支队做为共同被告,向地方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同时,针对内蒙古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内公办(2016)226号的规范性文件,当事人会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部门提起对该文件合法性的审查。
地方政府部门公开否定国家部委政策的事并不多见,此案的处理结果可能一定程度上影响各地的二手车“限迁”现状。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1-7月份全国二手车累计交易量达到683.9万辆,同比增长20.83%,并且3月份起连续5个月交易量都在100万辆以上。中国的二手车市场已经初具繁荣特征,国家政策鼓励活跃二手车市场,因此“限迁”决不能成为未来二手车行业发展的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