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9日,山东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党建引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针对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薄弱、登记和发展质量不高等八个方面问题,《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实施“八个专项行动”,推动社会组织在党的领导下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意见》明确,要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党建工作适合属地管理的社会组织,由住所所在地党组织实施属地管理;在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社会组织数量较多的行业,依托行业主管部门成立行业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对主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施管理;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负责兜底管理。
同时,要通过多种形式落实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包括:社会组织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独成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按照地域相邻等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无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由承担其党建工作管理职责的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者指定1个党建工作基础好的社会组织就近带动其开展党的工作;在各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创业创新园等建立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带动进驻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等。到2020年底,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要做到党组织应建尽建,暂不符合组建条件的要全部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
针对社会组织收费不规范、长期不活动等问题,《意见》提出要严肃查办利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依法管理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强信用信息有效归集和依法公开。对常年不开展活动、长期不发挥作用,通过登记住所、备案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均无法取得联系,理事会无法按规定换届、正常工作无法开展的“僵尸”社会组织,列出清单,全面清理。
附原文如下:
关于加强党建引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鲁民〔2020〕24号
各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促进全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积极作用,决定在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中实施“八个专项行动”,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按照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原则,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党建工作已经实行和适合实行属地管理的社会组织,由住所所在地党组织实施属地管理。在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社会组织数量较多的行业,依托行业主管部门成立行业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施管理。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对主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施管理。既不适合属地管理、又不能归口行业党组织管理、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实施兜底管理。(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党委、各市有关部门)
2.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形有效覆盖。到2020年底,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要做到党组织应建尽建,暂不符合组建条件的要全部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一是应建尽建。社会组织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全部单独成立党组织。二是联合组建。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三是“1+N”覆盖。无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由承担其党建工作管理职责的党组织全覆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者指定1个党建工作基础好的社会组织就近带动其开展党的工作。四是基地带动。支持在各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创业创新园等建立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带动入驻社会组织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五是融合推动。严格落实“三同步”要求,新成立社会组织具备条件的须同步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须同步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杜绝出现新的空白点。尚未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等业务时,应督促其落实党建工作要求。(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各市有关部门)
3.加强登记审核把关。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政策,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制定全省社会组织分级分类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省管社会组织登记条件,推动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市、县登记为主;对涉及意识形态、金融安全、生命健康等领域需要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首先落实业务主管单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登记质量,加强社会组织成立登记与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有关部门)
4.加强社会组织政治建设。进一步增强社会组织党组织政治功能,规范社会组织政治行为,确保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社会团体建设,推进民办学校分类改革和非国有博物馆规范管理。(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市有关部门)
5.实施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加强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宣传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继续推进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根据社会组织日常表现实施分类监管,对运作不规范的加强指导,及时提示其防范违法风险;对轻微违法违规的教育约谈,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重点监管,依法处理。(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市有关部门)
6.按时完成脱钩任务。认真履行责任分工,落实“五分离、五规范”要求,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年底前基本完成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组织实施脱钩改革评估,确保脱钩工作质量。建立完善跨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体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更好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功能作用。(责任单位:省脱钩联合工作组成员单位、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市有关部门)
7.做好脱钩后党建兜底工作。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做好党组织关系移交和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工作,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和其他承接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及时做好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党建管理工作,确保脱钩过程中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责任单位:各业务主管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各市有关部门)
8.严格规范涉企收费。认真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管理,规范会费收取行为,纠正会费档次过多、会费收取不合理、重复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利用设立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用等行为,严肃查办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有关部门)
9.强化信用信息管理。健全社会组织信用监管体系,依法管理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规范列入程序,加强信用信息有效归集和依法公开,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有关部门)
10.开展“僵尸”社会组织集中清理。对常年不开展活动、长期不发挥作用,通过登记住所、备案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均无法取得联系,理事会无法按规定换届、正常工作无法开展,名存实亡的“僵尸”社会组织,列出清单,全面清理,符合注销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市有关部门)
11.规范社会组织年报行为。落实《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完善年度报告制度,规范年报工作管理。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力度,对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年报,以及在抽查中发现问题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依法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市有关部门)
12.持续开展“打非”工作。坚持分类施策、综合治理,推进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和查处社会组织违规行为常态化,营造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优良环境。利用大数据分析进行舆情监测,加强社会组织监管领域风险预警,筛查互联网上非法社会组织信息,主动发现、及时处理苗头性问题。(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有关部门)
13.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出台山东省社会组织行政执法工作指引。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有关部门)
14.加快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落实省民政厅等14部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鲁民〔2018〕82号)精神,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2020年底前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平均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每个农村社区平均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有关部门)
15.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坚持党建统领、政府引导、社会支持、专业管理、入驻受益,建设各具特色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初创社会组织提供党建指导、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活动场地、费用减免等支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有关部门)
16.推行“以社管社”新模式。创新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推动在街道(乡镇)建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等枢纽型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团结带领社区社会组织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轨道。(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有关部门)
17.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经费管理。社会组织发展经费重点支持参与脱贫攻坚、新旧动能转换、社会治理、公益慈善等活动并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组织,努力提高使用效益。(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有关部门)
18.动员社会组织助力脱贫攻坚。动员各级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对口支援新疆、与重庆扶贫协作等重点任务。指导省管社会组织牵手省派第一书记完成“双百扶贫”行动。广泛宣传、大力表扬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疫情防控等公益活动的典型事迹。(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有关部门)
山东省民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中共山东省委统战部
中共山东省委网信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9日